24 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而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行政契約者,如有其中一方未 依約定履行其義務而有爭議時,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除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外,另 得依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A)訴請該管行政法院判決,並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B)訴請該管民事法院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C)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進行行政執行
(D)訴請該管民事法院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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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2), B(72), C(224), D(18), E(0) #2065158

詳解 (共 1 筆)

#3586400

地方制度法

第 24-3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遇有爭議時,得

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行政訴訟法

第 305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

制執行。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

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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