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而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行政契約者,如有其中一方未
依約定履行其義務而有爭議時,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除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外,另
得依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A)訴請該管行政法院判決,並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B)訴請該管民事法院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C)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進行行政執行
(D)訴請該管民事法院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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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2), B(72), C(224), D(18), E(0) #2065158
統計: A(1362), B(72), C(224), D(18), E(0) #2065158
詳解 (共 1 筆)
#3586400
地方制度法
第 24-3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遇有爭議時,得
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行政訴訟法
第 305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
制執行。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
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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