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經那一號大法官解釋認與憲法尚無違背?
(A)釋字第618號
(B)釋字第689號
(C)釋字第708號
(D)釋字第5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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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1), B(210), C(205), D(124), E(0) #407689

詳解 (共 7 筆)

#748486
真沒意義的考題,目的只是要減少滿分人數,對付這種考題就要用三秒鐘記憶法,就是編個故事就記起來

618 陸十發(大陸來台灣設籍的,要經過十年後,才有發達的機會)

一秒鐘
二秒鐘
三秒鐘

記起來沒? 真爛的題目,下次可能考是哪幾個大法官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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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865
2F說的有理!與其死背釋字字號,不如花在其他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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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819

這是什麼泯滅人心的考題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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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93

釋字第 618 號 (節錄)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又系爭規定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實乃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臺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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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6267
同意87題目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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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022
沒錯這一提出的爛透了 爛人出的爛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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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760
真是有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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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840708
未解鎖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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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86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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