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日本公司甲推出一款在馬來西亞工廠生產,限定在日本販售之 S 化妝品。我 國人乙在日本百貨公司購買 S 產品,回臺灣使用後發生嚴重過敏現象,遂在 臺灣向甲公司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日本法
(B)適用馬來西亞法
(C)適用中華民國法
(D)可選擇適用日本法或中華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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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 C(0), D(6), E(0) #3865552

詳解 (共 1 筆)

#7351193
(A) 適用日本法
(B) 適用馬來西亞法(商品由日本公司甲推出,雖在馬來西亞製造,但對S商品的所有權是日本。且第 26 條所稱的「商品製造人」,指的是負擔民事責任的法律主體(即甲公司),而不是工廠所在的那個「地方」。)
(C) 適用中華民國法雖損害發生在臺灣,但商品只「限定在日本」販售,故不符合但書之「事前同意或可預見」在臺灣銷售之要件) 
(D) 可選擇適用日本法或中華民國法(不適用我國法,因不符合第26條但書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6 條:

商品之通常使用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

但如商品製造人事前同意可預見該商品於下列任一法律施行之地域內銷售,並經被害人選定該法律為應適用之法律者,依該法律

一、損害發生地法。

二、被害人買受該商品地之法。

三、被害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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