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正男與妻子婚後育有一子小傑,由於夫妻感情不睦,正男外遇小姍多年並生養一女小禎。上述情況若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正男可透過法律的任意認領,將小禎視為婚生子女
(B)妻子若發現正男外遇,可依法向法院訴請協議離婚
(C)倘若正男不幸往生,小禎雖經認領仍無權要求繼承遺產
(D)倘若正男不幸往生留有大筆債務,小傑須代父償還全部債務
統計: A(4324), B(4114), C(98), D(73), E(0) #1482394
詳解 (共 10 筆)
B錯在不是協議離婚,而是要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擬制認領 : 即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
任意認領 : 指生父自動的承認其非婚生子女為其所生之子女。非婚生子女因認領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認領之效力溯及子女出生時(民法第1069條)。
強制認領 : 指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對於應認領而不為認領之生父,向法院請求確定生父子女關係存在。又稱「法定認領」、「裁判上認領」。
資料來源 :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105
☯正男與妻子婚後育有一子小傑,由於夫妻感情不睦,正男外遇小姍多年並生養一女小禎。上述情況若依 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正男可透過法律的任意認領,將小禎視為婚生子女 ✔
☀【任意認領】➡ 指「生父作出承認其與非婚生子女有父子(女)關係」之意思表示,而發生認領效力的單方意思表示。
☀【強制認領】➡ 指「生父不願承認」,在具備法定事由,能證明其關係者,非婚生子女或其母親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命令生父認領」的制度。
(B)妻子若發現正男外遇,可依法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協議離婚
(C)倘若正男不幸往生,小禎雖經認領仍無權要求繼承遺產小禎若經認領就有權繼承遺產
(D)倘若正男不幸往生留有大筆債務,小傑須代父償還全部債務小傑只在所得的遺產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限定繼承】➡ 僅就『限定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度的清償責任(繼承人只在所得的遺產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避免父債子還)』,不論繼承人成年與否,「債務繼承均為限定繼承」。目前我國採行『強制限定繼承』。
認領的要件:
(1)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
(2)被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
如果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須有血統上之父子女關係,不得因認領而成為法律上之父子女。
認領須經戶籍登記,但其僅為證明方法而已,並非法律上之要件。
非婚生子女因認領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認領之效力溯及子女出生時(民法第1069條)。
1.任意認領
指生父自動的承認其非婚生子女為其所生之子女。
2.強制認領
指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對於應認領而不為認領之生父,向法院請求確定生父子女關係存在。
又稱「法定認領」、「裁判上認領」。
為保護非婚生子女之利益,除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外,非婚生子女本人也可以為認領訴訟的原告請求生父認領。
故非婚生子女,祇須有意思能力,即可獨立請求認領,不必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為保護胎兒之利益,胎兒於出生前得由其生母請求生父認領。
已為他人認領在先之子女,或已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其認領或婚生推定經否認前,不得再對他人請求認領。
資料來源 : 天秤座法律網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105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知道認領但沒看過任意認領 所以選了B…看解答才知道B錯在哪...唉
不過比起很難的經濟題或經濟理論、心理理論考人名之類的,我倒寧可面對法律題。
認領,依是否得依生父之意思為之可分為任意認領及強制認領二者。
簡單說 任意認領:是指生父自願認領。 強制認領:是生父不想認,但小三讓法院強迫他認~
子女的認定
1.正常受胎: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1063),不過可以舉證推翻(現在小三小狼狗司空見慣,幫人養小孩......綠光)
2.準正:就先上車後補票,非婚生子女(指的是婚前就已經把小孩生下來,現代社會應該滿常出現),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1064)
3.認領:
(1)生父需具有撫育事實:由親生父親來認領(但子女跟生母仍然可以推翻不承認)。另外如果生父有撫育事實,該子女可以主張「視為認領」,藉由舉證有撫育事實(通常都是在生父死亡來爭產),取得子女地位及繼承權。
(2)生母無須認領(從誰肚子跑出來的當然絕對地是媽媽R):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3)認領訴訟:這跟(1)的樣子一樣,但這是在生父死了,還沒來得及上演大認親,只好跑來爭遺產,由非婚生子女或生母(或法代)來跟生父的繼承人提起,證明自己也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來分一杯羹!
生父要讓非婚生子女變成婚生子女,有認領跟準正兩種方式
認領上面提到很多我就不多說了
準正就是生父與生母結婚
所以認領或準正之後就是婚生子女
不用去管什麼外遇小三的孩子之類的...
至於協議離婚跟判決離婚,兩者是不同的方式 :
我國關於離婚的方式有兩種:1、協議離婚;2、判決〈裁判〉離婚。
通常夫妻雙方要離婚會先私下已「協議」方式做離婚,若協議過程談不攏、小孩監護權、贍養費、探視權之類問題若無法協議清楚,就會請法院作公正裁判,已判決方式做離婚。
當然為避免離婚制度大為擴張,當經由法院做裁判的判決離婚,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聲請離婚,還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法定離婚要件。
從上述可知,判決與協議離婚不同點如下:
一、協議離婚:夫妻雙方當事人之間協議便可。
判決離婚:須經由法院作調解。
二、協議離婚:只要雙方有離婚合意,便可。
判決離婚: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法定離婚事由才可訴請離婚。
男人如果認領或自幼撫育某小孩,則此小孩會被擬制為該男的婚生子--意思是這個男人與小孩之間有等同婚生子跟爸爸的權利、義務。立法目的是透過擬制,讓沒在婚姻關係中出生的小孩享有與婚生子相同的權利,避免各種歧視與不平等。其實這條法律已經打破婚姻、家庭的傳統想像了,讓親子之間的法律關係不會因為其父母沒有結婚而改變;但可惜在措辭上仍然是「視為婚生子女」,必須先把非婚生子當成婚生子,才能讓非婚生子與婚生子享有一樣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