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無法退還寄件人之無著郵件其處理方式,下列方式何者正確?
(A)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 3 個月後銷燬之
(B)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 1 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
(C)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 1 年為止
(D)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 3 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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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229), C(340), D(3350), E(0) #494446

詳解 (共 2 筆)

#946449

第五十九條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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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之日起1,郵票廢止換新:自廢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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