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之親屬中,下列何者得主張甲遺產之特留分?
(A)甲之姪兒
(B)甲之兄弟
(C)甲之女婿
(D)甲之岳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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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2924), C(197), D(115), E(0) #164065

詳解 (共 4 筆)

#491375
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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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117

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平均)
第二順位之繼承人為:父母(與配偶各二分之ㄧ)
第三順位之繼承人為:兄弟姐妹(與配偶各二分之ㄧ)
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為:祖父母(配偶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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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583
二F完全正確。
一F有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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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4853
一樓講的應該是應繼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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