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以自己所有之工廠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2,000 萬元。保險期間內, 該工廠因電線走火發生火災,所幸及早發現未釀成大災。事後經清點後,鑑定損害額為 200 萬元,保險人雖依約給付,但在理賠過程中,甲因認為乙保險人百般刁難,相當不悅,無意 繼續該契約,遂於受領給付後 10 日以書面向乙保險人表示終止保險契約,並請求返還未到期 保險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請求有效,因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保險人及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B)乙保險人既已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甲不得任意終止保險契約
(C)甲得終止契約,但應賠償乙保險人所受之損害
(D)甲僅得終止保險契約,但不得請求返還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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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8), C(7), D(18), E(0) #2777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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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543
根據保險法第82條: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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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3138
正確答案為 (A)
根據《保險法》第 76 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因發生部分損失,即使保險人已依約理賠,在契約存續期間內,要保人(甲)與保險人(乙)皆有權終止契約。依據同法規定,終止後要保人有權請求返還未到期之保險費,因此甲之請求有效。
分析如下:
  • 終止權: 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時,保險法允許雙方終止契約。
  • 未到期保費: 終止契約後,保險公司應將已收取但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退還。
  • 其他選項: (B) 錯誤,理賠後仍有權終止;(C) 錯誤,合法終止不需要賠償損害;(D) 錯誤,有權請求返還未到期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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