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喪妻,有乙、丙二子。乙與丁女結婚後育有一子戊。甲因失智與乙共同
生活中常造成家庭紛亂。某日吵鬧,戊持刀殺甲致甲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乙自責甚深,不久亦死亡。乙死亡,其繼承人為何?
(A)丁
(B)丁、丙
(C)丁、戊
(D)丁、丙、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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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289), C(920), D(105), E(0) #2687474
統計: A(202), B(289), C(920), D(105), E(0) #2687474
詳解 (共 4 筆)
#4716577
§1145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1145第1款規定「應繼承人」指順序在前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本題乙死亡後,原則上依§1138規定,繼承人為配偶丁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戊。
而依§1138規定,甲為乙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戊將甲殺之,並非殺掉比自己先順位的繼承人,而變相使自己居於繼承之地位。
故乙並未構成§1145第1款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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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510
甲比乙早死,甲對乙的遺產沒有繼承權(甲非乙的繼承人),是以戊殺甲不符合§1145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之失權事由,戊對於乙的遺產仍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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