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得知 A 為非法居留之外勞,甲告知 A 如不與其為性交行為,將告發其非法居留情事,A 於是與甲 為性交行為,孰料兩人日後竟發展為同居關係。甲之行為如何論罪?
(A)強制性交罪
(B)乘機性交罪
(C)權勢性交罪
(D)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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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6), B(93), C(143), D(161), E(0) #2429686

詳解 (共 1 筆)

#4350377

甲得知 A 為非法居留之外勞,甲告知 A 如不與其為性交行為,將告發其非法居留情事,A 於是與甲 為性交行為,在行為當下,甲主觀上有要A與其為性交行為,客觀上亦以脅迫方式達到目的,依題意兩人日後始發展為同居關係,可見A當時亦非自願,故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21 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乘機性交罪是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刑法第225條參照),本題甲之行為不該當。

權勢性交罪是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刑法第228條參照),本題甲之行為不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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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6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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