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移民業務機構之申請設立,如被許可之後,應依法辦妥公司之設立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並 檢附相關文件,向內政部移民署辦妥何種權利的設定?
(A)不動產所有權與抵押權
(B)動產所有權與抵押權
(C)抵押權
(D)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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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23), C(40), D(366), E(0) #1407042

詳解 (共 2 筆)

#1594750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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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移民業務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    一、設立申請書。    二、發起人名冊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四、資本額證明文件。但已有公司登記者,免附。    五、專任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定期存款單影本。    七、質權設定通知書。    八、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文件。  移民業務機構經許可設立後,應於六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公司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辦妥質權設定;逾期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以公司名義提存之定期存款單正本。    二、以公司名義作成之質權設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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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7503

質權,跟抵押權一樣,都是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

抵押權:針對不動產以及特定之動產(如船舶)
質權:針對動產和權利,因此有動產質權以及權利質權兩種形式。

 

資料來源: https://www.facebook.com/gothamlawyer/posts/67956588878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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