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 3 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 6 個月為限。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並提出證明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A)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B)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 7 個月以上,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C)懷胎 7 個月以上
(D)生產、流產後 3 個月未滿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