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設甲於民國 110 年 10 月間死亡,有繼承人二人為乙、丙。乙為有行為能力人,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甲生前立遺囑,將珍藏之骨董遺贈於好友丁。甲生前向債權人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仍未清償。甲死亡時,留有存款 100 萬元。關於甲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與丙如依民法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後,乙與丙對甲生前向戊借 300 萬元仍未清償之債務,不負任何清償責任
(B)乙若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乙則喪失其繼承權
(C)乙如已依民法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丙則視為已陳報
(D)如甲之遺囑有效,乙丙應先將骨董交付丁後,始得對戊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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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5), C(120), D(11), E(0) #370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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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5622
這是一個關於限定繼承、遺產清算、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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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868

民法 第 1156 條(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1.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B)民法 第 1145 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1.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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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254
民法§1159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1.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2.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3.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A:乙丙仍須清償甲對戊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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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63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B:虛偽記載遺產清冊將喪失限定繼承利益,非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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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56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1.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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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60交付遺贈之限制
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D:先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才能執行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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