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規範 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B)投資之事業依公司法設立公司者,投資人應受同法第 216 條第 1 項關於國內住所之限制
(C)其投資人之資格、許可條件、程序、投資之方式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D)其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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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547), C(176), D(255), E(0) #1718413

詳解 (共 3 筆)

#2540355

兩岸條例 第73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等在台從事投資之許可)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依前項規定投資之事業依公司法設立公司者,投資人不受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國內住所之限制。 
  第一項所定投資人之資格、許可條件、程序、投資之方式、業別項目與限額、投資比率、結匯、審定、轉投資、申報事項與程序、申請書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之事業,應依前項所定辦法規定或主管機關命令申報財務報表、股東持股變化或其他指定之資料;主管機關得派員前往檢查,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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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1870

兩岸關係條例 §73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n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A)n依前項規定投資之事業依公司法設立公司者,投資人不受同法第二百十六n條第一項關於國內住所之限制。(B)n第一項所定投資人之資格、許可條件、程序、投資之方式、業別項目與限n額、投資比率、結匯、審定、轉投資、申報事項與程序、申請書格式及其n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C)n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之事業,應依前項所定辦法規定或主管機關命令申報財n務報表、股東持股變化或其他指定之資料;主管機關得派員前往檢查,投n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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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8857
不受同法216 條第 1 項關於國內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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