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第二審法院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認為上訴無理由者,只能以判決駁回之,不能撤銷改判
(B)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 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C)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基於「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均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D)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即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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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24 關於第二審法院之判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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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給分的意思是什麼@@?都正確嗎?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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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九條 (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