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24432
年份:10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24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約定死亡保險金額 200 萬元,並指定其獨子乙為受益人,但
未拋棄處分權。隨後甲、乙一同出遊時因車禍罹難,不能證明何人先死亡。甲之配偶丙及乙之獨子
丁均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何人之主張為有理由?
(A)丁有理由,因為其為受益人乙之繼承人
(B)二人均有理由,因為無受益人時,以法定繼承人視為保險受益人
(C)乙之受益權因死亡而消滅,該保險金應作為甲之遺產,由法定繼承人丙、丁共同繼承
(D)二人均無理由,保險人應返還責任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相關法條: 保險法§112:保險金額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