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 金,而即時請求:
(A)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B)損害賠償
(C)付兩倍之違約金
(D)價金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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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3), B(106), C(5), D(38), E(0) #126349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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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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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553

「種類之債」意味: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之債;換言之,僅表示要購買某一類之物品,但並未特定指定給付物之品質...等性質,故此時僅要給付眾多同類物品中之中等品質即可。由上述可知,此債並非以特定性質物品為給付對象,故有為數眾多之同種物品,也就有其他替代品(第二件...)的存在。


第 200 條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種類之債),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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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6255
種類之債還有第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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