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之際,因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稱為:
(A)懲戒責任
(B)行政責任
(C)民事責任
(D)道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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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1), B(2250), C(2653), D(13), E(0) #2573174

詳解 (共 9 筆)

#4469354
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 民法18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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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014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第 5 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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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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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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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務人員對法律責任應有的認知(一)

壹、前言
(略)
貳、公務人員應負的法律責任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另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所以公務人員在處理公共事務發生違失時,所面臨的責任為刑事、民事與行政三種。謹簡述於后:

一、刑事責任:
公務員以非公務員身分,即個人之資格而觸犯刑章時,本諸刑罰平等之原則,其所負之刑事責任,自應與一般人民同,無庸置疑,至其以公務員身分犯之者,則尤應加以處罰,且恆加重其刑責,況公務員罹刑事責任者,恆併予宣告褫奪其公權。所謂褫奪公權者,即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是也;因而其不僅消滅公務員身分,且喪失任用之資格;其目的即在於整肅官箴。

二、民事責任:
公務員對第三人之民事責任,公務員既係國家機關之構成員,且有命令服從之關係,故其本於國家機關構成之資格依法行使職務時,如無故意或過失之情事,則縱有致第三人受損害,其個人亦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然如其有故意或過失時則又不然,此亦可分為二:
(一)所為係私法上之行為時:
國家亦為法人,故國家機關與私人為法律行為時,均應同受私法之支配,於國家機關之公務違法侵害法律行為之相對人時,該公務員即應依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與國家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所為係公法上之行為時:
公務員依法令之行為及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固然亦不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明知命令違法,或有故意過失時,則仍應依民法第一八六條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八六條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故公務員對公法上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如左:
1、須違背對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
2、須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一惟如係過失時,則須被害人不能做他項方法受賠償時始得對公務員請求賠償。
3、須第三人之權利受損害。
4、須其損害係公務員違背職務所致。
惟右開民法所定公務員對第三人之民事上責任,與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相較,實甚嚴格。

三、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公務人員違反行政法規所訂義務;如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罰謂之;其可分為懲戒處分與考績處分兩種;懲戒處分包括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考績處分則為平時考核與專案考績兩種,依犯行及等級給予不同與適度之處分。故公務人員行為如違背行政規定所訂事項,情節雖未觸犯刑法條款,但仍應負行政懲處責任,即使已受刑事責任,仍可依相關法規追究其行政責任,兩者並行不悖。


以上資訊來源: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976&s=6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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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有三種責任: 1.行政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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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之際,因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稱為:

(A) 懲戒責任

(B) 行政責任

(C) 民事責任

(D) 道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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