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因協議不成,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之請求酌 定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時,亦應注意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B)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命主管機關為子女選定監護人
(C)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亦得囑託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結果認定之
(D)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 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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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944), C(143), D(230), E(0) #2052350

詳解 (共 2 筆)

#3540061

(A)(C)《民法》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B)《民法》第1055-2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D)《民法》第1055條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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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民法》第1055-1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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