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為乙之父。關於甲乙之扶養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成年後,甲因負擔對乙之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得減輕其義務
(B)乙成年後,對甲不予扶養,即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C)乙未成年時,不服甲之管教,對甲故意為重大侮辱,甲不得請求減輕對乙之扶養義務
(D)乙未成年時,甲未盡扶養義務,因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甲當然得請求成年後之乙為扶養,乙 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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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 B(45), C(346), D(42), E(0) #3184577
統計: A(292), B(45), C(346), D(42), E(0) #3184577
詳解 (共 2 筆)
#6168920
(一)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1118.1118-1)
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有以下3種:
- 因負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 受扶養權利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
- 受扶養權利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以上條件適用的嚴格程度會根據親屬關係而異。其中第1項條件,在扶養對象是直系親屬或配偶時有所限制,對於直系血親或配偶,即使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也最多只能減輕扶養義務,而無法免除。
此外,第2、3項條件必須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才能夠免除扶養義務,否則僅能減輕。且第2、3項條件在扶養「未成年直系血親」時並不適用,因此未成年子女縱使對父母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等情況,父母也無法請求減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
(C) 乙未成年時,不服甲之管教,對甲故意為重大侮辱,甲不得請求減輕對乙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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