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辦理地籍清理時,若有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下列何人不得代表神明會檢附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之?
(A)神明會管理人
(B)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
(C)四分之一以上會員推選代表一人
(D)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推選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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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72), C(250), D(47), E(0) #28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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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0137
地籍清理條例第 19 條 神明會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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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3962
地籍清理條例  第 19 條
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一、申報書。
二、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
三、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會員或信徒系統表及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
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
五、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申報有二人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逾期協調不成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
神明會土地位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受理申報之主管機關應通知神明會其他土地所在之主管機關會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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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9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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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 19 條第 1項前段: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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