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M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對所經營之K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應注意之事項,下列何者為真?
(A)委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B)M公司之債務人得對K基金之資產請求
(C)K資產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各種基金同一帳戶保管分別設會計帳記錄
(D)基金保管機構對K之基金資產與M之自有財產統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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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6), B(8), C(335), D(17), E(0) #1139309

詳解 (共 3 筆)

#2011827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7 條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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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1303

第五十七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之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 ,按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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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0911
(B) M公司之債務人得對K基金之資產請求
債權人不得對資產有任何請求,債務人亦不得。
(C) K資產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各種基金同一帳戶保管分別設會計帳記錄
應獨立設帳,不是同一帳戶。
(D) 基金保管機構對K之基金資產與M之自有財產統一保管
應分別獨立,不是統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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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A)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不得自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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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D)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B)其自有財產所負之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2.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C)按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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