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下列人員中,不得主張言論免責權者為:
(A)鄉(鎮、市)民代表
(B)立法委員
(C)考試委員
(D)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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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88), C(1188), D(31), E(0) #2196740
統計: A(138), B(88), C(1188), D(31), E(0) #2196740
詳解 (共 1 筆)
#4846661
言論免責權的有
1.中央民意代表:立法委員
2.地方民意代表:直轄市議員(如台北市議員和高雄市議員)、縣/省轄市議員(如桃園縣議員、台中市議員等)及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如泰山鄉民代表、員林鎮民代表和花蓮市民代表等)。
釋字第165號: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本院釋字第一二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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