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下列人員中,不得主張言論免責權者為:
(A)鄉(鎮、市)民代表
(B)立法委員
(C)考試委員
(D)市議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8), B(88), C(1188), D(31), E(0) #2196740

詳解 (共 1 筆)

#4846661

言論免責權的有

1.中央民意代表:立法委員

2.地方民意代表:直轄市議員(如台北市議員和高雄市議員)、縣/省轄市議員(如桃園縣議員、台中市議員等)及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如泰山鄉民代表、員林鎮民代表和花蓮市民代表等)。


釋字第165號: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本院釋字第一二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2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