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信託業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
(A)辦理保管業務
(B)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C)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D)擔任有價證券發行承銷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1), B(274), C(299), D(1425), E(0) #3238354
統計: A(171), B(274), C(299), D(1425), E(0) #3238354
詳解 (共 5 筆)
#6165704
沒有擔任有價證券發行承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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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3126
答案是 (D) 擔任有價證券發行承銷商。
原因說明:
依《信託業法》第4條第2項及相關子法,信託業除經營本業(各類信託業務)外,主管機關核准的附屬業務主要包含:
-
辦理保管業務(A)
-
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B)
-
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C)
而 擔任有價證券發行承銷商 屬於《證券商業務》範疇,應由具備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商辦理,並非信託業可經營的附屬業務,所以 (D) 不屬於附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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