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領取之退休金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 得額為:
(A)實際所得金額之半數
(B)實際所得金額之三分之一
(C)零
(D)實際所得金額之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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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28), C(403), D(60), E(0) #3024852

詳解 (共 3 筆)

#5876990

111~112年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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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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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9636
所得稅法 14條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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