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年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B)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
善其處境。
(C)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D)學校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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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15), C(5), D(40), E(0) #3172788
統計: A(217), B(15), C(5), D(40), E(0) #3172788
詳解 (共 2 筆)
#6051371
我個人覺得本題目應該是詢問「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該參考法規第九條!
1.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2.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校應依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規定。
2.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校應依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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