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據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郵件之投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各類掛號郵件,向船上投遞者,應蓋用該船舶 經收郵件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B)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各類掛號郵件,如向其所屬機關或公司投遞 者,其收據應蓋用該機關或公司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C)寄交機關内之負責人、員工或由其轉交之報值包裏,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 或其經收郵件印章,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D)寄交機關内之負責人、員工或由其轉交之報值信函,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 或其經收郵件印章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第一百六十五條寄交機關、學校、公司、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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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條寄交機關、學校、公司、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