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用戶如不需要用水時得向北水處申辦中止,中止期間之基本費 如何計算?
(A)免計
(B)四分之一基本費
(C)二分之一基本費
(D)雙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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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 B(4), C(60), D(0), E(0) #2250842

詳解 (共 2 筆)

#4309296
在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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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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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如不需用水時,得申辦中止,中止期間免計基本費申請復水時,按 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復水費及申請中止時當期未結算繳納之費用。 用戶因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欠費,受本處依約停水二年以下,申 請復水時,除應繳納復水費及前積欠費用外,並應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 停水期間二分之一基本費。 中止或欠費停水逾二年未復用、用戶新設外線工程竣工逾二年未啟用者, 用戶如再申請用水時,應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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