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有關汽車運輸業調派所屬逾六十五歲持有合格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執行駕駛勤務時,下列敘述何 者為非?
(A) 限於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執行駕駛勤務
(B) 每日總駕駛時間以八小時為限;連續駕車四小 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 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C) 遊覽車客運業限調派其駕駛交通車
(D) 國道客運路線限調派其駕駛起 訖至多間隔一縣市之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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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80), C(20), D(13), E(0) #3310476

詳解 (共 1 筆)

#6350759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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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車運輸業調派所屬逾六十五歲持有合格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執行駕駛勤務時,除符合本規則其他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限於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執行駕駛勤務。
二、每日總駕駛時間以八小時為限;連續駕車三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三、遊覽車客運業限調派其駕駛交通車。
四、國道客運路線限調派其駕駛起訖至多間隔一縣市之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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