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有關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過戶申請須知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用水地址用水人如變更,應向本處申請用戶名義變更
(B)用戶申請過戶時,應先經前用戶簽章同意,用戶如無法取得前用戶簽章,得單獨申請變更用水人名義(過 戶),並應繳清前用戶之欠費
(C)用戶申請過戶未取得前用戶簽章,採單獨申請變更用水人名義(過戶),但前用戶於六個月內提出異議 時,本處得取消後用戶之變更
(D)後用戶不願申請用戶名義變更及繳清用水期間應繳各項費用者,不得另以新設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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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3), C(11), D(254), E(0) #2915764

詳解 (共 1 筆)

#5471660
①用戶申請過戶時,
應先經前用戶簽章同意,
並繳清用水期間應繳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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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有違反本處營業章程經執行停水者,不得申請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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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用戶如無法取得前用戶簽章,
得單獨申請變更用水人名義,
並應繳清前用戶之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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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前用戶於「六個月內」提出異議時,
本處得取消後用戶之變更,
變更後取消前已發生之欠費,
「後用戶」應予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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