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某投顧公司實收資本額二億五千萬元,向金管會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下列何者錯誤?
(A)呈報之書件經投信投顧公會審查後,轉報金管會許可
(B)提存五千萬之營業保證金
(C)經核准後,三個月內申請換發執照
(D)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不包含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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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488), C(63), D(87), E(0) #3432902
統計: A(39), B(488), C(63), D(87), E(0) #3432902
詳解 (共 5 筆)
#640057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 10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二千萬元。
四、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提存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二千萬元。
四、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提存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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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3164
(B) 提存五千萬之營業保證金
提存二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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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A)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本會許可:
...
第7條
1.(C)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本會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
第10條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
...
三、(B)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二千萬元。
...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項、第十條第一項所稱符合本會所定條件,指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與辦理相關全權委託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D)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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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屬本國銀行(含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子公司)者,其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應符合下列條件:
-
1.不得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最低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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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目所定之最低比率,經本會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提高者,不得低於提高後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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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8349
*投顧要兼營全委,應檢具金管會規定書件,向金官會申請核準
*應自金管會許可經營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未於3個月內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本會得廢止其許可,可申請延展一次,並已3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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