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甲因買賣契約之爭議,委託乙律師為其提起訴訟及處理相關訴訟事宜。甲、乙間之契約關係的法律性質為:
(A)僱傭契約
(B)承攬契約
(C)委任契約
(D)居間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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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8), B(308), C(6149), D(85), E(0) #387372

詳解 (共 10 筆)

#735565
僱傭契約、委任契約、承攬契約三者之區別:
1.僱傭契約提供的是勞務,狹義的指勞力,廣義的尚包括受僱人的智慧、專業、經驗、人脈及技術等。
2.承攬契約通常包括一定工作之完成,除包括勞務的提供以外,承攬人尚需提供工作場所、設備、材料及原料等。亦即僱傭關係只負責「工」,承攬關係則是「連工帶料」。承攬人雖然亦提供一定勞務或勞動,而近似於僱傭契約或委任契約,但承攬契約的特徵,在於承攬人應完成契約約定之ㄧ定工作,亦即著重在其結果
3.委任契約中,受任人處理事務,應遵循委任人之指示,委任契約之舉例:委任律師處理遺產事宜、委任醫師治療傷口、委任代為銷售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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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237
委任契約,受任人具有獨立裁量權,僱傭契約之受僱人不具有獨立裁量權,且必須受僱用人之間度指揮命令,在人格上是從屬於僱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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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978
  • (A)<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 (B)<民法>第490條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 (C)<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D)<民法>第565條「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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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215
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物(參民法§528)~常聽見稱「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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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361
名詞:委任律師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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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0654
買賣雙方和仲介之間是居間關係,就賣方這邊的授權及仲介費的支付,是透過

簽立委託銷售契約加以約定,目前國內仲介業所使用的委託契約有兩種,即「

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及「一般委託銷售契約」,如屬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則在契

約中會有「在委託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委託其他第三者從事與受託人

同樣的仲介行為」的規定,若有違反視為房仲已完成居間義務,縱使非該專任

委託房仲業者銷售的,仍須支付服務費給該房仲業;反之,一般委託銷售契約

則沒有這個規定,可以委託多家房仲業者同時代為銷售,且服務費只要付給先

找到買主的那一家房仲即可。

.......
法院認為,房仲只是扮演「居間」的角色,所簽的委託銷售契約也只是「居間契約」,依居間的法律性質,買賣雙方並不因此喪失議價的權利,房地買賣契約通常要買賣雙方就「必要之點」達成共識,契約才能成立,而「必要之點」絕非僅有價金這一項,雙方在議約交涉時,常會涉及小公、大公等面積之計算方式、陽台是否外推、是否有違章增建物、是否為凶宅、是否漏水、有無其他瑕疵、是否分期給付及清償期、交付方法等等重要買賣條件,但現在卻被房仲業窄化為只要買方出價達到委託底價時,契約就成立,賣方因而喪失締約決定權實有違誠信原則,又為該條款屬於房仲業事先在契約中預擬的定型化契約條款,該條款違反誠信原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該條款應屬無效,賣方不必再支付服務費給仲介。

出處: 天秤座法律網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7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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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496
如果受委託房子賣出去為止,那算承攬?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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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97
如果受委託房子賣出去為止,那算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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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67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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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9353
所以別人叫你去訂約東西叫做居間ㄏㄡ??謝...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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