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請問此一規定反映票據行為的那一種特性?
(A)無因性
(B)文義性
(C)書面性
(D)可轉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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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0), B(131), C(280), D(1108), E(0) #137317
統計: A(3360), B(131), C(280), D(1108), E(0) #137317
詳解 (共 3 筆)
#247980
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票據行為一經完成而發生票據關係時,「票據關係」就與它的「原因關係」分離,不會受到「原因關係」的影響。而所謂的「原因關係」,例如買賣、借貸等。
例如:甲向乙買汽車,甲簽發50萬的支票給乙作為價金的清償,甲、乙就有「票據關係」,而買賣汽車的契約就是「原因關係」;因此,就算甲事後解除汽車的買賣契約,「甲簽發支票的效力」仍然不會因為買賣契約解除而受到影響,這就是「無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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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589
題目的 抗辯之事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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