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藥事法對於不法藥物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查獲之偽藥,如可改製,應經許可,限期改製
(B)製造偽藥,應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全部藥品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製造許可
(C)製造劣藥,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
反情節
(D)查獲之劣藥,如不能改製,沒入銷燬之
統計: A(4820), B(740), C(164), D(83), E(0) #1740095
詳解 (共 10 筆)
藥事法
第78條(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之處分)
經稽查或檢驗為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處分:
一、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及頂替使用許可證者,應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全部藥物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製造許可及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再次違反者,得停止其營業。
三、製造、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藥、不良醫療器材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反情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各該藥物許可證、藥物製造許可及停止其營業。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79條(查獲之偽藥、禁藥、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之處置)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禁藥、偽藥都是違反後會被處以刑罰的
會被追討刑責和罰金,代表情節重大,當然不會再給你機會改製或退運,都是直接沒入銷毀
藥事法
第 77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
就偽藥、禁藥部分,應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
就劣藥、不良醫療器材部分,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
其對衛生有重大危害者,應於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沒入銷燬之。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 79 條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
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
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處罰

→負責處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地方
只有品質不好的(劣藥,不良醫療器材)才能讓你改成好的(因為東西原本可以做但是做壞了)
假的(偽藥)跟禁止的(禁藥)是不可能讓你有機會再改成正常的東西的^ ^(因為這本來就不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