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藥事法對於不法藥物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查獲之偽藥,如可改製,應經許可,限期改製
(B)製造偽藥,應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全部藥品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製造許可
(C)製造劣藥,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 反情節
(D)查獲之劣藥,如不能改製,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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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20), B(740), C(164), D(83), E(0) #1740095

詳解 (共 10 筆)

#2609325
處理方式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劣藥或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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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6922
(A)也就是只有劣藥不良醫療器材才可改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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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5723

藥事法

第78條(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之處分)
經稽查或檢驗為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處分: 
一、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及頂替使用許可證者,應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全部藥物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製造許可及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再次違反者,得停止其營業。 
三、製造、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藥、不良醫療器材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反情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各該藥物許可證、藥物製造許可及停止其營業。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79條(查獲之偽藥、禁藥、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之處置)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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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3960
(B)製造偽藥,應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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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196

禁藥偽藥都是違反後會被處以刑罰
會被追討刑責和罰金,代表情節重大,當然不會再給你機會改製或退運,都是直接沒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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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601
(B)製造偽藥,應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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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7591

藥事法

第 77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

偽藥、禁藥部分,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

劣藥、不良醫療器材部分,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

其對衛生有重大危害者,應於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沒入銷燬之。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 79 條

查獲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查獲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

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

如係核准輸入者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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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833
藥事法 第 77 條--涉嫌 (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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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358
定義

處罰

→負責處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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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6564

只有品質不好的(劣藥,不良醫療器材)才能讓你改成好的(因為東西原本可以做但是做壞了)

假的(偽藥)禁止的(禁藥)是不可能讓你有機會再改成正常的東西的^ ^(因為這本來就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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