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須作遷出登記?
(A)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B)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之人員
(C)因服兵役、國內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
(D)出國念書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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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8), C(7), D(549), E(0) #1638162

詳解 (共 1 筆)

#3702521

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16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選項C)、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選項D出國念書超過兩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選項A)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選項B)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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