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一般人輻射曝露之劑量限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100 mSv
B.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15 mSv
C.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6 mSv
D.皮膚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50 mSv
(A)僅D
(B)僅BD
(C)僅 ACD
(D)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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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51), C(15), D(13), E(0) #2813573
統計: A(13), B(151), C(15), D(13), E(0) #2813573
詳解 (共 2 筆)
#5354565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12條>
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
三、皮膚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7條>
1.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2.前項第一款五年週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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