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一般人輻射曝露之劑量限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100 mSv B.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15 mSv C.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6 mSv D.皮膚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50 mSv
(A)僅D
(B)僅BD
(C)僅 ACD
(D)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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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51), C(15), D(13), E(0) #2813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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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4557
注意題目是問一般人,所以A.每連續五年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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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4565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12條>

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

三、皮膚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7條>

1.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2.前項第一款五年週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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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243375
未解鎖
法規名稱: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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