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期貨信託事業募集首檔期貨信託基金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專營期貨信託事業取得營業執照後,未於一個月内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廢止其業務之許可
(B)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於經許可並完成登記後二年内,未申請募集期貨信託
基金者,廢止兼營業務之許可
(C)專營期貨信託事業應於第一檔期貨信託基金募集核准函送達日起一個月内開始募集
(D)專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第一檔期貨信託基金應自開始募集日起四十五日內募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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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 C(4), D(3), E(0) #1793145
統計: A(1), B(1), C(4), D(3), E(0) #1793145
詳解 (共 1 筆)
#4367250
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許可證照後,除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外,應於一
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期貨信託事業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係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在國內募集。
二、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五億元。
三、自成立日後滿四十五日,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第一項期貨信託基金應於募集之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四十
五日內募集成立該期貨信託基金。
期貨信託事業非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核准後,對不特定人募集者
,應於募集之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三十日內募集成立該期
貨信託基金。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者,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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