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期貨信託事業發起人及股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公司設立之日起 1 年內,該事業之一般發起人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 人
(B)自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照之日起 3 年內,該事業之專業發起人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 託事業之發起人
(C)期貨信託事業持股 5%以上之股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 事業之發起人
(D)期貨信託事業全體專業發起人,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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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2), D(9), E(0) #179803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1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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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期貨信託事業,發起人中應有符合下列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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