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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1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共同科目:法學緒論#72115 | 科目:港務局◆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1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共同科目:法學緒論#72115

年份:104年

科目:港務局◆法學緒論

24. 某業者丙為向公務員甲行賄,透過甲之妻乙(不具公務員身分)邀宴。宴席中甲表示將對 丙的某項業務放水,丙除支付該筵席新台幣價金5萬外,事後又贈送現金新台幣50萬作為 後謝。依據我國最高法院之見解,以下有關本案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因不具有公務員身分,不成立受賄罪
(B)筵席價金,既不得沒收,亦不得追徵其價額
(C)甲享用筵席,又接受現金,前後成立兩次受賄罪
(D)甲、丙兩人成立受賄罪之共同正犯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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