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貪污治罪條例關於公務員圖利罪要件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對於非主管之事務圖利
(B)公務員明知所圖之利益違背法律
(C)公務員利用身分圖自己不法利益之行為
(D)不問自己或他人實際上有無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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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0), C(1), D(35), E(0) #3210419
統計: A(6), B(0), C(1), D(35), E(0) #3210419
詳解 (共 1 筆)
#6081548
貪污治罪條例關於公務員圖利罪要件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對於非主管之事務圖利✔️
這是對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第6條第1項第5款)的構成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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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務員明知所圖之利益違背法律✔️
圖利罪要求公務員在主觀上須有明知違法而故意圖利的意圖(故意),且圖得的利益必須是不法利益,同時行為本身需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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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務員利用身分圖自己不法利益之行為✔️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身分是圖利罪行為態樣的表徵。圖利的對象可以為自己或他人(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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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問自己或他人實際上有無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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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第4款、第5款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俾公務員易於瞭解遵循,避免對「便民」與「圖利他人」發生混淆,而影響行政效率。爰將本條圖利罪修正以實際圖得利益為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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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治罪條例第 6 條 (輕度貪污行為之處罰) I.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II.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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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0901025修正)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俾公務員易於瞭解遵循,避免對「便民」與「圖利他人」發生混淆,而影響行政效率。爰將本條圖利罪修正以實際圖得利益為構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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