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至遲應於查詢後多久為之?
(A)查詢翌日 1 個月內起
(B)查詢次日起 3 個月內
(C)查詢之日起 1 個月內
(D)查詢之日起 3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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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466), C(60), D(450), E(0) #1954054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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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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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650

郵件處理規則第63條:n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
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
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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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1501
已修法: 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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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4013
(A)查詢翌日 1 個月內起 應改為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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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120589
未解鎖
第 63 條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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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695730
未解鎖
第六十三條    郵件經查詢,有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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