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期貨商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A)期貨商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兼營他業
(B)證券商得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
(C)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時,必須在名稱中標示期貨之字樣
(D)證券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營期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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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50), C(785), D(102), E(0) #2447369

詳解 (共 1 筆)

#5529240
期貨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營他業。
期貨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證券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兼營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項經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期貨商之名稱應標明期貨之字樣。但依前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為期貨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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