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不得擔任採購評選委員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犯貪污經起訴
(B)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C)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D)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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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 B(17), C(119), D(43), E(0) #3010356
統計: A(260), B(17), C(119), D(43), E(0) #3010356
詳解 (共 2 筆)
#5701525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5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本委員會委員:
第 5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本委員會委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五、因違反法令,經本法主管機關依規定列入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之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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