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歷史紀錄及定期健康檢查紀錄,各應至少保存多少年?
(A)10、10
(B)10、30
(C)30、10
(D)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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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6), C(12), D(16), E(0) #1091246
統計: A(1), B(6), C(12), D(16), E(0) #1091246
詳解 (共 2 筆)
#3477810
第 7 條
雇主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應記
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歷史紀錄,並依規定定期及逐年記錄每一
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紀錄。
前項紀錄,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
保存三十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時,雇主應向其提供第一項之紀錄。
第 8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及第五項之紀錄保存
,準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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