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某交通公益團體擬利用捷運車站穿堂發送傳單宣導交通安全,請問 這樣的行為是否允許?
(A)向捷運公司申請許可,獲准即可
(B)為維護旅客通行,捷運站區一律禁止發送傳單
(C)離峰時間不影響旅客通行即可
(D)離峰時間 不影響旅客通行且經站長同意即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2), B(717), C(15), D(43), E(0) #2076208
統計: A(422), B(717), C(15), D(43), E(0) #2076208
詳解 (共 7 筆)
#3645018
想問為何A不行?
我的參考書上寫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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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5953
大眾捷運法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
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
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
他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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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5591
北捷網站/常見問答 中提到
A:不行。依大眾捷運法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所以以網站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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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 又提到
壹、一般規定
九、捷運範圍內為下列行為,應向本公司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六)散發報紙、傳單、廣告物或宣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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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4943
所以其實北捷也沒有定案
它如果要明確一點
應該在條文下方備註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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