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被保險人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時,該筆死亡之保險金轉作被保險 人之遺產
(B)遺產稅扣除額中,成年子女的扣除額每人新台幣56萬元
(C)配偶與2名子 女共同繼承時,配偶之應繼分遺產總額之二分之一
(D)納稅義務人自己投保之人身保險費可採列舉扣除額之方式。
(A)被保險人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時,該筆死亡之保險金轉作被保險 人之遺產
(B)遺產稅扣除額中,成年子女的扣除額每人新台幣56萬元
(C)配偶與2名子 女共同繼承時,配偶之應繼分遺產總額之二分之一
(D)納稅義務人自己投保之人身保險費可採列舉扣除額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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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1), C(22), D(1), E(0) #376677
統計: A(2), B(11), C(22), D(1), E(0) #376677
詳解 (共 1 筆)
#3255788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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