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雇主僱用長期失業者,可獲得僱用獎助津貼每月新臺幣多少元?
(A)8,000元
(B)9,000元
(C)10,000元
(D)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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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2), C(1), D(21), E(0) #3532096
統計: A(3), B(12), C(1), D(21), E(0) #3532096
詳解 (共 2 筆)
#6774048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21 條
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勞雇雙方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下列基準核發:
(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三)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九千元。(連續失業期間達3個月以上)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下列基準核發:
(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六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三)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五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九千元。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依本辦法、失業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申領之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應合併計算;其申領期間最長十二個月。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規定之最高金額。
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勞雇雙方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下列基準核發:
(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三)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九千元。(連續失業期間達3個月以上)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下列基準核發:
(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六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三)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五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九千元。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依本辦法、失業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申領之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應合併計算;其申領期間最長十二個月。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規定之最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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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第四條受託單位受理下列各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
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對象如下:
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二、身心障礙者。
三、長期失業者。 (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
四、獨力負擔家計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九、二度就業婦女。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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