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54對於公務員的制裁包括那些?
(A)撤職、休職、降級或減俸
(B)撤職或罰鍰
(C)扣押或罰鍰
(D)撤職及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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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77), B(83), C(81), D(45), E(0) #779719

詳解 (共 4 筆)

#1169008
依據104.05.20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1.免除職務
2.撤職
3.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4.休職
5.降級
6.減俸
7.罰款
8.記過
9.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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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9075
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懲戒處分之種類)第...
(共 15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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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5972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除職務。

二、職。

三、奪、退休(職、伍)金。

      [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四、職。[政務人員不適用]

五、級。[政務人員不適用]

六、俸。

七、罰款。[得與三、六以外之各款併為處分]

八、過。[政務人員不適用]

九、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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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2432
罰鍰 行政罰

管束 行政程序法有即時強制對人之管束規定

扣押【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解釋一:指對動產、不動產或債權等財產所施行的留置或禁止處分等行為。換言之,就是將具體個案可為證據或可以沒收之物,由檢察官或法院因案情需要而強制將持有人占有中的財產予以保管的對物之強制處分。
解釋二:指為保全證據或取得可沒收的物品,暫時保管該物品的強制處分。此外,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可以酌量扣押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扣押的物品,包括「得沒收的物品」與「可作為證據的物品」,前者包括違禁物、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因犯罪所得的物品。後者是指可以證明被告有罪或無罪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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