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裁處權時效,下列何者正確?
(A)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行為,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其裁處權時效司法 機關將案件移送至管轄之行政機關時起算
(B)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其裁處權時效自訴願決定送達裁處相對人時 起算
(C)因天災而停止進行之裁處權時效,自天災原因消滅之當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
(D)如法規不以發生某種結果為處罰要件時,縱實際上發生結果,仍應以行為終了時為裁處權時效 之起算日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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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緩起訴確定日起算 (B)原裁處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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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27 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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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27條: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