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不屬於可申請改名之情形? 
(A)同時在同一機關服務,姓名完全相同


(B)與四親等以內直系卑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C)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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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224), C(69), D(22), E(0) #409839

詳解 (共 4 筆)

#1466638

姓名條例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
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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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824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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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643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姓名條例有修正:

姓名條例第9條如上~請將原選項

(A)同時在同一機關服務,姓名完全相同者
(B)與四親等以內直系卑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C)同時在一直轄市居住6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修改成為:

(A)同時在同一機關服務,姓名完全相同

(B)與四親等以內直系卑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C)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答案為B 不變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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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052
原本題目:25 下列何者不屬於可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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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79114
未解鎖
名  稱: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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