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屬於當然無效之法律行為?
(A)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而該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
(B)詐欺之意思表示係由第三人所為,而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
(C)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
(D)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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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3), B(533), C(490), D(195), E(0) #3025133
統計: A(2483), B(533), C(490), D(195), E(0) #3025133
詳解 (共 8 筆)
#5773681
A. 86條但書 無欲為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其情形是相對人明知,無效
B.得撤銷非無效
C.118條2項本文 無權力人就標的物處分後才取得權利,該處分自始有效
B.得撤銷非無效
C.118條2項本文 無權力人就標的物處分後才取得權利,該處分自始有效
D. 強制有效 ;實例題則有肯否二說見解;否者認為,未成年行使詐術對相對人並無不利益,故不得依92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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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9394
民法
第86條(真意保留或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1﹞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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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3834
(A)民法第86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
而為意思表示者,
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故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而該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無效。
(B)民法第92條第1項: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因由第三人所為者,
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
始得撤銷之。
詐欺之意思表示係由第三人所為,
而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
是得撤銷。
(C)民法第118條第2項: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
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
取得其權利者,是自始有效。
(D)民法第83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
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
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故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
所為之法律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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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560
§86
§92
§118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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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337
(A)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而該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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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詐欺之意思表示係由第三人所為,而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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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
1.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2.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3.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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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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